Article 2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统筹规划,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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