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