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对有康复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专项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