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