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