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无原则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