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