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