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