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民族乡(镇)、民族村、民族居和有少数民族居住的村、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建筑工程,应照顾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安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