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