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第十一条已修改省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