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