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