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其中,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