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拟订新兵运输计划,并报上级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交通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接(领)兵部队未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运输计划,不得自行安排交通工具运送新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