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拟订新兵运输计划,并报上级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交通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接(领)兵部队未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运输计划,不得自行安排交通工具运送新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