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第三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新兵交接、运输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