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新兵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批准入伍的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对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