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批准入伍的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对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