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抽调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的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与其同级在岗人员相同的待遇。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配合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