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