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