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应当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