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