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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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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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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