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