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是否适当,体例、结构是否科学,以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