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

(三)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