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院、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