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