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