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