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