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铁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公安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地铁建设同步实施。

地铁建设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交通等主管部门以及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地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