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影响地铁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 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服从劝阻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