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方案组织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