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