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区域规划相衔接;

(二)全市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现运输费用、建设条件和环境要求相适应;

(三)利用城市周边适宜填埋的浅沟洼地,就近回填建筑废弃物,降低成本;

(四)避开城市建设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