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我市各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汉语拼音、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