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