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煤炭来源、采购数量、煤质情况等相关内容。台账保存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对炉前煤逐批次检测煤质,并向其煤炭主管部门报送煤质检测信息。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