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项目委托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