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