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