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