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