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地第八条有效自治县境内的草地(包括草原、宜牧荒山、草坡、草滩、林间、林缘和零星草地及人工草场等,下同)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草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等有偿使用。集体所有的草地和集体长期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颁发证书。依法改变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