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境内的草地(包括草原、宜牧荒山、草坡、草滩、林间、林缘和零星草地及人工草场等,下同)属国家或集体所有。

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草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等有偿使用。

集体所有的草地和集体长期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颁发证书。依法改变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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