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在草地权属未解决之前,应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地和草地上的设施。

对破坏草地上的林网、林带、围栏及设施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并处以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