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家畜(禽)繁育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品种普查、鉴定、保护、繁育、利用和引进优良畜种。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种畜禽,应当向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