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村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