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行为,责令损坏赔偿,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